滥用远光灯造成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普法宣传
写在前面
2024/10/22
小明夜晚开车时,被对向行驶车辆的远光灯晃眼,看不清前方视野,结果撞上了路上的行人,导致行人当场死亡。开远光灯的车主需要为这起事故负责任吗?
案件详情
滥用远光灯
2024年08月29日,袁某高驾驶车牌号为鄂JE7XX8的轻型货车沿京广线自北向南方向行驶,19时22分许,该车行驶至106国道麻城市福田河镇杜家河村汪家河路段(京广线1068公里400米)时,与前方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梅相撞,造成周某梅受伤,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
夜间滥用远光灯
1
袁某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2
周某梅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3
袁某高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梅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职律师说法
你的远光会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使用远光灯、近光灯或者指示灯等照明灯具,但是,在对向有来车和前方有机动车驶来时,应当关闭远光灯。如果前方有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在通行,驾驶车辆时也应当关闭远光灯。
具体来说,如果小明驾驶车辆时被对向行驶的车辆远光灯所晃到,导致撞上路上的行人,那么开远光灯的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开远光灯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对向车辆和前方行人的视觉效果,容易引起安全事故。因此,在行驶的过程中,车主不仅要关注自己的安全,还应当注意其他行人和车辆。做到文明驾驶,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故。